新勞動法違約金問題
勞動法違約金問題一:試用期離職違約金問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而不必支付違約金。
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培訓等事項,合同中的試用期內的違約金規定是違法的,無效。
勞動法違約金問題二:勞動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違約金問題三:離職是否一定要交違約金?
如合同上明確約定,那一方違約那一方就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合同條款并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只是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通過法規嚴格限制經濟損失的范圍,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當用人單位存在以上經濟損失時才發生賠償,在用人單位沒有以上經濟損失時勞動者也不需要賠償。
在2008年1月1日新勞動法實施后,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辭職不用再擔心違約金。
注: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還可以仔細研讀現在執行的勞動法條款,了解更多勞動法違約金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