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崇安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來了一位“特殊”的咨詢者。他叫陳勇,今年大學剛畢業,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的工作,月薪1500元,簽合同時細心的陳勇發現合同里竟然規定員工兩年內不能跳槽到其他同行業公司工作,否則要賠償公司3萬元。陳勇沒辦法只能在合同上簽了字。
過后陳勇越想越不對勁,他于是跑到公司所在轄區的崇安法院碰碰運氣,看看有沒有好心法官給他支支招。
崇安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副庭長吳愛華接待了他。吳庭長指出員工兩年內不得跳槽,這其實是為員工設置了競業限制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像陳勇這樣的普通勞動者根本不屬于競業限制人員,即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陳勇表示自己只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沒想到真有好心法官幫助了他,真的很感謝法官。現在吃了顆定心丸,可以放心去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