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強化鄉村振興要素保障
(三十八)落實資金投入優先保障。持續增加公共財政對鄉村振興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的投入,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加大政府新增債券資金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出臺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揮省鄉村振興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擴大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貸款風險補償金規模,不斷降低政策性農業融資擔保門檻和擔保費率,提高放大倍數。鼓勵縣(市、區)按照產業規劃和有關規定制定產業發展引導政策,建立鄉村振興重點投資項目庫,大力推進產業招商。建立健全社會資本投入鄉村振興的對接、服務和保障機制。建立市縣鄉領導干部定點聯系涉農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制度。
(三十九)強化鄉村發展用地保障。落實承包地“三權分置”,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探索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或在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經營權互換、出租、入股等方式,逐步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配套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工程,實現土地集中連片耕種。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新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制定土地年度計劃時應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四十)加強鄉村人才隊伍建設。深入實施鄉村人才振興五年行動,全面推進人才招引、定向培養、在職培訓、人才援助、人才激勵等工作,明確年度目標,落實具體舉措。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建設一批鄉村振興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全面推行縣以下事業單位建立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實施高素質農民培育工程。推進新農科建設,支持涉農高校加強專業課程建設,支持職業院校按規定開設涉農專業。加快建立責任(鄉村、社區)規劃師制度。建設鄉村人才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