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我市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下同)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及《重慶市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公務員局決定,組織實施2013年上半年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
本次招考對象為:
(一)在報名開始日(2013年3月11日)前取得國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且在報名開始日(2013年3月11日)前取得重慶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二)重慶市外生源在重慶市內高校就讀,以及重慶生源在重慶市內外高校就讀且能夠在2013年8月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專科、本科、研究生學歷的2013年畢業生;
(三)已經在報名開始日(2013年3月11日)前取得,或者能夠在2013年8月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7年3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2年3月11日以后出生)。其中,報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30周歲以下(1982年3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獄醫及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為35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2)。
(二)其它要求:
1.招考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其中,基層工作經歷指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即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工作的經歷,以及在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截止2013年3月11日。
2.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3)2008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4)現役軍人;(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6)在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7)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8)事業單位人員被解聘未滿5年的;(9)我市2011年、2012年選派大學生在2013年3月 11日前未解除選派協議的;(10)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職位:(1)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辭退的;(4)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5)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