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政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考察政審不合格,由各縣(區)報經市招聘辦審定,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2、現仍在服務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截止2013年2月28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4、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的。
6、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在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合格)及以下的。
7、不符合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的。
8、在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事業單位期限內的。
9、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或經市招聘辦研究確定不能聘用的。
十、公示和聘用審批
(一)公示
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確定為擬聘用人員,由各縣(區)招聘辦在招聘信息發布的網上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