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國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七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