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面試時間及地點:面試的時間、地點詳見面試通知書。
面試當日,面試人員持準考證、面試通知書、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證,按面試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準時到面試考場候考。未按規定時間到考場候考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由此出現的面試名額空缺不再遞補,面試正常進行。
4、面試成績公布。報考者的面試成績當場公布,并由報考者本人簽字確認。
面試工作結束后,由主管部門(招聘單位)于面試后3個工作日內公布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考試總成績(含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總成績及排名)
(三)考試總成績計算公式
考試總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成績=《職業能力傾向測驗》×50%+《公共基礎知識》 (或《醫學基礎知識》)×50%
筆試總成績=(筆試成績+政策性加分)×筆試總成績所占比例
考試總成績=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面試成績所占比例
五、體檢
(一)體檢人員確定
根據招聘名額,按照報考者考試總成績,由各主管部門(招聘單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員。若考試總成績相同,以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體檢人員;筆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體檢人員;筆試成績相同的,以《公共基礎知識》(或《醫學基礎知識》)從高到低確定體檢人員。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3:1(專業性特別強的專業技術崗位未達到2:1)的崗位,進入體檢環節的人員,其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次公招其他達到比例的崗位擬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二)體檢標準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
(三)體檢時間和地點
體檢由各主管部門(招聘單位)組織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時間、集合地點等由主管部門(招聘單位)公布。
未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以及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規定項目體檢的報考者,視為自動放棄,責任自負。
(四)復檢及遞補
招聘單位或報考者應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的要求,在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上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日進行復檢;在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上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考生在上述項目未達合格標準的,應在完成復檢后離場。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